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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粮油农产品质量分级研究与启示

佚名 2010-12-16 16:15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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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美国作为世界上粮油农产品生产最发达的国家之一,以《谷物标准法》和《农业市场法》为基础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粮油农产品质量分级法规体系,制定了20项33类主要粮油产品的官方分级标准及配套的分级程序和技术手册,构建了以农业部(USDA)联邦粮食检验服务局(FGIS)为主体、各产地办事处(Field Office)为终端的粮油农产品质量分级管理、执行和监督体系。对美国的粮油农产品分级制度和体系的分析与研究,将对中国的粮油农产品质量分级立法、行政管理、标准制定、认证认可、监督检验等方面提供一定参考。
       美国是粮油农产品生产和出口大国,2007年美国玉米、大豆、小麦的产量达到33亿t、8.4亿t和5.6亿t,占世界总产量的41.83%、38.18%和9.21%,出口量分别为5.7亿t、2.98亿t和3.3亿t,占世界总贸易量的51.98% 、40.11% 和24.80%(FAO数据)。作为世界上农产品生产最发达的国家之一,美国已经在立法、标准制定、行政管理、认证认可和监督检验等方面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粮油农产品的质量分级体系,不仅为粮油期货市场提供了优质优价的产品,而且保障了美国的粮食安全、促进了产品的购销效率和公平贸易。
    一、美国粮油农产品分级的立法基础
       美国粮油产品分级的主要法律依据是《谷物标准法》(USC第7标题第3章)和《农业市场法》(USC第7标题第22章)。两法规定由美国农业部(USDA)负责小麦、玉米、高粱等谷物以及豆类、稻米等食用、饲用和油料农产品的分级管理,包括官方标准的制(修)订,官方检验、分级和称重计划的执行、授权和监督,检验员(包括取样员、分级员)的认证,检验的收费等;并明确了市场中各利益相关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但两法所涉及的产品范围不同,前法主要针对玉米、小麦、高粱等谷物,后法则涵盖了豆类、稻米以及蔬菜、水果等。此外,《农业市场法》目前已经撤销,但原法下的《部分农产品一般规定及标准》(CFR第7标题第868章)对稻米、豆类等农产品所涉及的相关管理条款依然有效。
        从两法中可以看出,美国对粮油农产品的分级采取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其中豆类(大豆除外)产品自愿分级,谷物和稻米产品的出口与跨州贸易必须强制分级,接受官方检验和称重,配备符合“官方谷物等级”要求的官方等级名称和称重证明,并不得将不同等级的谷物混杂。其他可以免除强制检验的情况包括:非销售的产品;每年出口量小于1.5万t的出口商;铁路或公路出口加拿大或墨西哥的农产品;种用的;经美国转运的等。此外,《谷物标准法》还规定了谷物等级划分原则,以及分级仪器设备的检验、审核要求等。
    二、美国粮油农产品分级的标准现状
        《谷物标准法》的《官方谷物标准》(CFR第7标题810)和《农业市场法》的《部分农产品一般规定及标准》是指导粮油农产品分级最主要的标准化文件。
        在美国,《官方谷物标准》和《部分农产品一般规定及标准》由农业部的FGIS牵头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公布和更新,具体程序如下:FGIS启动标准的制(修)订;在标准的立项阶段,FGIS发布修订建议的公告,并向种植者、生产商、加工商、出口商以及政府机构和科研单位等各方,通过口头和书面材料广泛征求数据、观点;标准在完成意见征求后予以公布,除了有关公众健康、利益和安全必须尽快生效的特殊情况,公告期要满一年才能正式生效。
        目前,最新的12项《官方谷物标准》包括亚麻籽、双低油菜、葵花籽、六棱啤酒大麦、二棱啤酒大麦、燕麦、黑麦、高粱、大豆、小黑麦、大麦、玉米、小麦和混合谷物14类谷物农产品;稻谷、加工用糙米、大米、整干豌豆、豌豆瓣、饲用豌豆、小扁豆和其他豆类等8项《部分农产品一般规定及标准》附属标准共包括l9类稻谷和豆类产品,其中6项豆类标准是自愿性的,3项稻米标准在出口和州际贸易中要强制执行。这些标准的内容通常分为一般条款及每种谷物产品的标准。一般条款中规定了产品共性的定义、应用原则、等级及其要求和标识、特别等级及其要求和标识等,其中等级标识以“US.No.”开头,后接谷物的等级数、特别等级名称,最后为谷物的分类或种类名称,如美国一级超重燕麦(US.No.1 Extra Heavy Oat);此外,标准还规定了选择性等级标识,即按照FGIS的检验程序,满足官方分析条件,可将谷物标识为“美国三等或更好(US.No.3 or Better)+谷物类型”。标准中按照产品类别和实际需要划分了不同的等级数和分级因素,分级的要素包括容重、损伤粒、破碎粒、杂质、其他物质、产品颜色、加工要求等质量因素。标准中的分级指标要在官方检验中予以体现,整批次产品的官方检验和称重证明中除了注明其等级、分类和重量,还要包括其分级各因素的检测值。
    三、美国粮油农产品分级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目前,美国的粮油农产品的分级和检验由农业部粮食检验、肉品加工与活畜管理局(The Grain Inspection, Packers and Stockyards Administration,GIPSA)归口管理,GIPSA专门任命一名副局长主管FGIS。
    FGIS就是原先独立的联邦粮食检验局,成立于1976年,主要负责管理国家粮食检验系统(NGIS)和国家粮食称重计划(NGWP)。虽然机构合并过程中精简了机构和人员,但在GIPSA的统筹下,FGIS的职责和作用并没有减少。目前,FGIS共有4个职能部门:执法处(CD)、产地管理处(FMD)、国际事务办公室(OIA)和技术服务处(TSD)。这4个部门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共同承担着粮油产品分级所涉及的标准制定、检验、交流与合作、认证与培训等各方面职能。其中,执法处负责完善NGIS和NGWP,在全美范围内对其审查和评估,并在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以确保包括质量分级在内程序的规范性和效率;FMD负责相关支撑计划及项目的具体规划、执行和管理,以及官方产品标准的制定,并监管所有产地办事处与其授权的机构,以及认证的检验员、分级员;OIA负责FGIS的对外工作,包括处理国际粮油农产品贸易纠纷、调查,并负责对外的宣传和沟通;TSD坐落于密苏里州的堪萨斯市,是GIPSA负责技术的中央实验室,专门为官方粮食检验系统和粮油行业研究提供技术支持,负责仪器和实验室的认证认可以及技术培训,并在发生纠纷时提供终端检验裁决。
    FGIS的产地办事处是负责NGIS和NGWP产品抽样、分级、检验、发证的一线单位,分州级别和私人机构两类。对出口产品,FGIS在美国主要港口派驻州级办事处现场处理;对国内贸易,FGIS则主要委托私人机构或少量州级办事处。目前美国共有州级办事处12个,私人机构43家,覆盖美国大部分产区,为全国提供官方分级、检验以及申请人自选的商业检验等服务。
   四、美国粮油农产品官方分级的工作机制与程序
    美国粮油农产品的分级与畜、水产和果蔬产品不同,其分级与认证是NGIS和NGWP的一部分。通常,粮油产品的生产者会自行按照官方或自己的标准进行分级,但这个分级仅是一种生产行为,没有法律效力。若粮油产品(豆类除外)需要出口或州际贸易,大多数情况下要强制执行分级及检验。无论是强制还是自愿的官方分级及检验,其程序和形式基本相同,并有法定的收费标准。
    1.分级检验的申请 
    一般来说,分级申请由利益相关人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区域的产地办事处提出,但必须以规定的书面形式提交和备案。申请的检验项目除了官方标准中规定的各指标,如产品的种类、数量、地点、申请人的信息、日期、服务的类型(初检、再检或复检等)等,申请人还可以根据自身贸易和合同情况申请检验其他质量或安全指标。
    2.取样 
    取样工作由FCIS的官方检验员(取样员)或经FGIS认可的粮仓工作人员来完成,所有取样员都必须经过FGIS培训并颁发执照。取样人员要按照FGIS《抽样技术手册》并使用FGIS准许的设备抽足规定数量的代表性样品,同时保存备份样品供再检。
    抽取的样品分两种。一种是由官方取样员或其他有资质的人员抽取并由官方取样员保存,称做“官方样品”;还有一种由申请人自行抽取送交官方检验员,称为“提交样品”。《抽样技术手册》中还分别规定了仓库中静态产品和运输、装卸、入库等产品流动过程的取样方法,对大批量散装产品(如仓库、集装箱)和袋装产品的取样规范等。按照要求,取样员在取样后要如实填写取样记录,包括取样员姓名、日期、地点、产品ID号、运输车牌号等。
    3.分级检验
    (1)初检、再检和复检。通常申请人首先要申请初检;若初检结果达不到期望要求或其他原因,原申请人或第一申请人可要求产地办事处使用备份样品进行再检;倘若申请人认为还需再行检测,就要启动复检程序,复检的受理机构是复检委员会(Board of Appeals)或经授权执行复检的产地办事处。复检委员会位于堪萨斯州的FGIS技术服务处,是执行复检的最高检验机构。
    (2)分级检验的规程和方式。联邦法典及其法规中只有对检验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的一般要求,详细的鉴定和试验操作程序要参照FGIS《粮食检验手册——分级程序》以及每种产品的《质量评价方法》。检验完毕要立即记录,包括检验员个人信息、检验和取样日期、流动情况、地点、运输工具的类型和牌号、批次号、数量、取样方法、等级、检验值等。
    分级检验一般分两种,一种是通过视觉或其他感官对产品进行鉴定,不借助试验仪器和设备,可以检验产品的种类、大小、色泽、是否潮湿、是否霉味及其他一些表征情况,FGIS制定了一套“视觉分级协助系统”来支持上述感官检验;另一种则是仪器检验,需要使用FGIS认可的并经定期校准的仪器设备进行鉴定,这是目前分级检验的最主要手段。
    4.等级证明 
    当检验完成后,FGIS的检验员或其他授权人员应给该样品所代表的整批产品颁发对应的证明。证明书至少3份拷贝,保证一份由申请人或产品所有人保存,一份由FGIS、产地办事处或复检委员会保存。证明书除了要满足法规要求的规格、格式等。还要填写检验结果等信息:申请人、取样时间、取样方法、地点、运输工具牌照、约估整批数量、服务日期、发证日期、等级和类别、检验的水平、发证人签名等。
    根据申请人的要求以及检验过程的差异,等级证明的类型也不同,目前有关的证明书类型有官方出口检验、官方样品证明一批次检验、仓库管理员样品证明一批次检验、提交样品检验、商业检验、商业提交样品检验、大米检验服务、官方商业样品证明一批次检验、官方商业提交样品检验等证明。并且,不同类型的证明书格式和颜色也略有区别,初检证明书是白色、提交样品的是粉色、仓库管理员检验的是黄色,此外再检和复检的证明书要在显著位置特别注明。
   五、美国粮油农产品质量分级体系对中国的启示
    1.重视粮油农产品质量分级的立法建设 
    美国已经构建了以两部联邦法为基础的较为完善的粮油农产品分级法律体系。但中国目前除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还没有一部真正意义上的粮食法,更无从谈起对粮油农产品的质量分级有法可依,因此中国在粮油农产品的质量分级的管理、标准、检验、认证和科研投入方面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不过,2009年中国已经启动了“粮食法”的起草工作,建议立法机构尽早出台有关分级的法规条例,以使中国在粮油质量分级立法方面有所突破。
    2.梳理现有粮油农产品质量分级标准 
    美国的粮油分级标准完全是基于《谷物标准法》和《农业市场法》而制定的,共22项33类产品,基本满足了美国的贸易和管理需求,并且在标准制定中广泛征求产业链各方意见,公示一年才予以执行,确保了标准的实用性。与美国相比中国的粮油农产品种类更为繁多和复杂,目前中国涉及质量分级的粮油农产品标准超过54项,包括国家标准33项,农业和粮食行业标准21项,等级数和划分依据的因素也不尽相同。中国的相关标准主要由国家粮食局和农业部组织起草和发布,而美国只有USDA,并且中国有些产品标准过于分散,如玉米产品标准多达8项,其中糯玉米既有国家标准也有农业行业标准,指标和判定方法也不完全一致,这给标准使用者造成不小的难题。因此可以适当整合共性的标准内容,以减少标准资源的浪费,同时在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充分吸收生产者、企业的建议,更加公开和透明。
    3.提高粮油农产品职能机构的管理效率 
    与美国管理体制不同,现阶段中国对粮油以分段管理为主,农业部门负责生产环节的监管,粮食部门负责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的监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加工环节的监管(包括加工企业卫生许可),工商部门负责销售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消费环节的卫生监管并负责粮食质量安全的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虽然产品质量分级多发生在粮食收购、储运环节,但却离不开从生产到消费每个环节的保障,因为产品的等级不仅取决于品种特性和生产条件,还取决于加工、销售、消费环节必要的检验和监管。分段管理一种产品的不同环节,可能会降低管理效率,削弱全程控制效果,有时甚至会造成部门责任不清而争抢边缘职能,但出问题却相互扯皮的局面。
    4.建立完善粮油农产品质量分级的认证认可制度
     美国的粮油分级制度实际上是以官方认证为核心的,通过官方的分级检验,颁发该批次产品的证书,根据产品的贸易类型采取强制和自愿相结合的认证方式,并且FGIS还为生产者提供了自由选择的检验认证服务,以满足不同产品贸易的需求,认证方式市场化、多样化,收费方式透明化。中国对稻谷、小麦、大豆、玉米和大米这五类产品执行强制性标准,其他小宗产品推荐使用。虽然粮油农产品的质量分级主要用于大宗贸易和加工,在消费终端的包装上还很少见到等级标签,但当安全得到基本保障时,消费者对质量的关注将是今后农业发展的主要动力,因此进一步推进农产品质量等级的认证认可,将认证等级标识提供到消费者面前,将有利于产品的优质优价,提升品牌认知度,并最终提高粮油产品整体的质量水平。
    5.完善和丰富粮油农产品质量分级、检验的程序与方式 
    美国在法规和标准中规定了非常完整的粮油分级及检验的程序,从分级申请、取样,到分级检验、颁发证书,每一步都有详细的规程,并发布每种产品的《分级程序》、《评价方法》等技术手册,进一步完善了分级、检验程序的技术支持体系。虽然中国也在粮油收购时进行分级,但在分级申请和取样方面还不尽完善和规范,应该进一步严格取样人员的认证制度,突出市场原则,强调让生产者根据贸易需求自主选择分级和检验的方式,强制与自愿有机结合。同时,完善质量分级标准中分级方法和技术的详细手册或指南,规范分级和检验操作步骤,并根据市场需求丰富等级证书的种类和式样。
    6.提高粮油农产品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的检验能力 
    目前,中国共有144个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已经构建了基本满足中国大部分地区要求的粮食质量检验监测网络。但反观美国,虽然机构设置(55家)远远少于中国,却完成了比中国数量更多的粮油分级检验,还包括进出口检验。我们的差距主要体现在检验人员素质、信息化和仪器设备水平上,因此发挥粮食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的互补优势,按产地地域集中力量培养区域优势的粮油农产品质量检测监测机构,突出其科研和培训职能,加快提高基层粮油检测机构的人员素质。由于现阶段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集中关注,质量检验机构的工作重点多放在安全方面,但不能忽视农产品质量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性,应合理分配资金投入,加速引进、研发和配备先进的粮油产品质量分级技术和设备,尤其是无损检测技术,提高一线检测单位的硬件能力和信息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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